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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余永爱与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爱,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余永爱,男.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振涛。委托代理人:殷宇锋。本院在执行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委托的申请执行人余永爱与被执行人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余永爱支付人民币80000元,余款余永爱自愿放弃。余永爱已收到上述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8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国利审判员  李 星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