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四川华荣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四川华荣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71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荣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原告李向晖与被告四川华荣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