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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王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王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蒋治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卓、申国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枝,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十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禹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