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文静与崔金生、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静,崔金生,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1民初208号原告张文静,女,汉族,1986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崔金生,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楼。负责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HX00N。委托代理人贾瑞华,女,汉族,1988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文静诉被告崔金生、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文静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200元整。于2017年4月14日之前给付。二、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给被告崔金生前期垫付给原告张文静医疗费共计6000元整。于2017年4月14日之前给付。三、检查费、诉讼费共计1000元由被告崔金生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陈 虎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