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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申请执行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被执行人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申请执行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财产黑水法院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水县支行申请执行黑水县超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西洋能源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黑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勇审判员 何 小 康审判员 三郎木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文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