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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国登与吴世华、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世华,林国登,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世华,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登,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长力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张云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吴世华与被上诉人林国登、被上诉人陕西百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吴世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988元(上诉人吴世华已预交),全部由上诉人吴世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