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雪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5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雪飞,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黎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息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雪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雪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蒋雪飞来到瑞安市莘塍街道××路××巷××号被害人陈某住处,推门入内,在该房子一楼前间的桌旁找到一个黑色皮包,在该皮包里翻找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雪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电话查询记录、勘验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雪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雪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雪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