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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彭秀红与滕州伦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红,滕州伦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95号原告:彭秀红,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滕州伦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768号(伦达商贸城院内)。法定代表人:吴良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林,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秀红与被告滕州伦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秀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彭秀红负担。审判员  刘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