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海平、张海波等与平山县王坡乡湾子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平,张海波,平山县王坡乡湾子村民委员会,张新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744号原告:张海平,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原告:张海波,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山县王坡乡湾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云生,村主任。住所地:平山县王坡乡湾子村。委托代理人:杨军武,该村法律顾问。被告:张新会,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梁向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平、张海波与被告平山县王坡乡湾子村民委员会、张新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波在2016年8月29日当庭申请撤���,原告张海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平、张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平、张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海平、张海波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史增中审判员 李晓辉陪审员 郝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霍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