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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敏、曾昭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曾昭进,王丽香,黄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敏,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昭进,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丽香,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荣福,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曾昭进、王丽香、黄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敏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其放弃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0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