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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尤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尤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870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吴平德,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尤某,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某,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宏美,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尤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道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