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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453号原告:唐某1,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唐某2,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唐某1诉被告唐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唐某1已预交),由原告唐某1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记员叶丽敏冯林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