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5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5453号原告:唐某1,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唐某2,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唐某1诉被告唐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唐某1已预交),由原告唐某1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记员叶丽敏冯林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