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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王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5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矿山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复兴区石门工人村。本院在执行郝某某诉王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冀048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的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81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