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江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钰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梅州市梅县区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古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在其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古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12月6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在其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古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12月8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在其出租屋容留吸毒人员古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吸食完毒品,王某和古某下楼准备离开时被公民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王某出租屋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固体一包(重0.2克)以及吸毒工具若干。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状固体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王某、海英的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证人古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吸食毒品工具照片,证人陈某证言,公安机关取样笔录及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吸毒人员现场检测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王某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扣押物品照片,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凌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