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松柏与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刘成亮、周爱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松柏,刘成亮,周爱喜,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26号申请人:李松柏,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5810100113,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42号。被申请人:刘成亮,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30214005X,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复州花园19栋1单元301号。被申请人:周爱喜,女,1962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6208060045,汉族,湖北省���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复州花园19栋1单元301号。被申请人: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挖沟村(仙彭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成亮,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松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成亮、周爱喜、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许法斌以其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二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沙嘴私字第00039**号)一套为申请人李松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成亮、周爱喜、湖北众发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许法斌所有的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二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沙嘴私字第00039**号)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松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全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