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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秦志文与卢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文,卢万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609号原告:秦志文,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杨俊峰,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万欣,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秦志文与被告卢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秦志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志文撤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秦志文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