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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985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刘某,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4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戴秋汉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保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