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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行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56号。法定代表人:徐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全东,系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新,系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综合科科长。被执行人: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谢屯村。法定代表人:姜连福,系该公司总经理。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五岛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瓦人社监理决字第(2013)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姜连福限制出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期限至2020年4月6日。因该查封系轮侯查封,本案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未提供本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