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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398毛惠琴与王成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惠琴,王成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98号原告:毛惠琴,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玉琴,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主要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惠琴与被告王成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毛惠琴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毛惠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牧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