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东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东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再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东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兆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炎。委托代理人曹晓彬。河南东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3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6)豫01民申85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东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兆丰,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曹晓彬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再审过程中,河南东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东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东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刘秋生审判员 芦 祎审判员 张利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