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爱兵与邢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兵,邢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25-5号申请人王爱兵,男,汉族,1971年10出生。被执行人邢长顺,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王爱兵申请执行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邢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安阳中泰管业有限公司、邢长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邢长顺银行账号:621799496000316xxxx上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