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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晓东与杨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东,杨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72号原告吴晓东,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玉德,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吴晓东与被告杨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玉德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及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1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杨玉德在2015年3月23日在被告吴宝义的担保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5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5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作出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签字、捺印的借据,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杨玉德在2015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115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使用期限为十个月。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玉德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晓东借款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晓辉审 判 员  王东辉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久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