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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聂志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劲松,聂志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劲松,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志国,男,汉族。上诉人陈劲松因与被上诉人聂志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劲松称其诉讼的本意是以宝清县宝清镇靠山村委会为被告,现服从一审裁定,向本院递交了��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洪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劲松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春审判员  刘国玉审判员  李 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乔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