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聂志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劲松,聂志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劲松,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志国,男,汉族。上诉人陈劲松因与被上诉人聂志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劲松称其诉讼的本意是以宝清县宝清镇靠山村委会为被告,现服从一审裁定,向本院递交了��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洪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劲松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春审判员 刘国玉审判员 李 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乔思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