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锡华与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华,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290号原告:黄锡华,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松山开发区C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锡华诉被告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履行了义务,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锡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廷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