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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245号原告:南京金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09幢203室。法定代表人:赵家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5号碧云山庄大门口南二楼。法定代表人:杨延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南京金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