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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221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旦增平措与央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旦增平措,央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221执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旦增平措,男,藏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务农,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被执行人:央珍,女,藏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西藏山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旦增平措与被执行人央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央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央珍向申请执行人旦增平措支付借款33713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321元、申请执行费410.5元,但被执行人央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央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分行的账号的存款3444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普布卓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索朗拉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