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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佐佼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佐佼,张文范,张玉梅,吕品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360号原告:董佐佼,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苏建君。被告:张文范,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玉梅,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吕品佃,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董佐佼与被告张文范、张玉梅、吕品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2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佐佼的委托代理人苏建君、被告周张文范、张玉梅、吕品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佐佼诉称:2016年4月22日,张文范在董佐佼处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22日,利息月息2%,借款由张玉梅、吕品佃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文范于2017年1月2日偿还本金10万元,余款没有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张文范立即偿还本金2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还清本息日止),由张玉梅、吕品佃承担连带责任。张文范辩称:借款属实,但当时是借款30万,现已经偿还了10万,对董佐佼的诉请没有异议。张玉梅辩称:张玉梅为张文范借款担保没有异议,当时借款是30万。吕品佃辩称:吕品佃为张文范借款担保没有异议,当时借款是30万。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张文范在董佐佼处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利息月息2%,借款由张玉梅、吕品佃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文范于2017年1月2日偿还本金10万元,余款张文范没有偿还,张玉梅、吕品佃亦没有承担担保责任。现董佐佼诉至法院,要求张文范立即偿还本金2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还清本息日止,之前利息放弃),由张玉梅、吕品佃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借据、担保承诺书、打款凭证、证人出庭作证、双方自认。本院认为:张文范在董佐佼处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据,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张文范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张玉梅、吕品佃作为债务的担保人,自愿为张文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董佐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张文范、张玉梅、吕品佃辩解,借款数额是30万元,因借据上签的是33万元,其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佐佼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3万元、月息2%,自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时止)。二、被告张玉梅、吕品佃对上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3.00元,由张文范负担,张玉梅、吕品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书 记 员  郑 坤(本件共4页,共印8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