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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哲武、郑孙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孙秋,陈哲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959号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88号附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16141Q。法定代表人:杨红玲,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纲,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郑孙秋,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哲武,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秋、陈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交纳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