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哲武、郑孙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孙秋,陈哲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959号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88号附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16141Q。法定代表人:杨红玲,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纲,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郑孙秋,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哲武,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孙秋、陈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交纳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