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吉林省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吉林省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长春市前进大街。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翠,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住长春市临河街。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五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判决确认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因检察机关对本案已向法院提出抗诉,需等待审判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民五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红审 判 员 都 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胡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