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滁州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滁州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28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邰平,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路西侧扬子综合楼二层、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守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皖1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滁州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阿里巴巴娱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施承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