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尚炜杰与李泊澳、刘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炜杰,李泊澳,刘晓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70号原告:尚炜杰,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郭学好,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泊澳,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被告:刘晓芹,女,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本院受理原告尚炜杰诉被告李泊澳、刘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泊澳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泊澳与其妻刘晓芹的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李泊澳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提交了与其妻在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居住的相关证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告李泊澳、刘晓芹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综上,被告李泊澳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泊澳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