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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皮金莲与皮登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金莲,皮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皮金莲,女,194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皮登科,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2016)湘0981民初81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皮登科应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5088元,经本次执行,皮登科应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5088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