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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曾明轩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明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268号罪犯曾明轩,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2007)漳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明轩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明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曾明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明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获得二0一四年、二0一五年、二0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折算为3450分,表扬5次。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消费10236元,月均消费37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仅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明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曾明轩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明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