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彬与辽宁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辽宁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613号原告:张彬。被告:辽宁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38-42号。法定代表人:于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辽宁东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彬承担。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