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伟强与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强,张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1217号原告:李伟强,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张少华,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李伟强与被告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30日,被告张少华向原告李伟强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1日前归还,如到期未还,则从借款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2016年7月,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2016年8月,被告又分两次共计归还借款1000元。因余款未还,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少华归还原告李伟强借款4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伟强负担32元,由被告张少华负担49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