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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定西市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26号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l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定西市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水门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l955年10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131707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定西市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银行账户内资金131707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富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