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郝文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文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文辉,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文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郝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郝文辉酒后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中能”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平顶山市诚朴路与白银路交叉口附近,与由李某驾驶的豫D×××××号“大众”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文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郝文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4.7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文辉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文辉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郝文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文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文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