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青叶与李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叶,李文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1866号原告:徐青叶,女,198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被告:李文健,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徐青叶与被告李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青叶、被告李文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青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文健辩称,对借条无异议,是其本人出具,但该借款不是现金借款,是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补偿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08年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3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清叶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元”,被告李文健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被告于2016年年底偿还原告1000元,余款33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文健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该款是补偿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健偿还原告徐青叶借款本金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