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8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曾必英与瞿仁玲文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必英,文林,瞿仁玲,文小兰,文婵,文小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237号原告:曾必英,女,1954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元谋,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文林,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平,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仁玲,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文小兰,女,1970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第三人:文婵,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兴。第三人:文小平,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曾必英与瞿仁玲,文林,第三人文小兰、文蝉、文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必英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曾必英负担。审判员 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