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名门婚纱摄影流行广场千童大街店、吕振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盐山县名门婚纱摄影流行广场千童大街店,吕振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61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盐山县名门婚纱摄影流行广场千童大街店,住所地盐山县千童大街。被告吕振杰,男,1970年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名门婚纱摄影流行广场千童大街店、吕振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