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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定志、邓宏军合同纠纷2017民申3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卢定志,邓宏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泽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泓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卢定志,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一审被告:邓宏军,住湖南省澧县。再审申请人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定志、一审被告邓宏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文 琳陈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