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益安与欧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安,欧阳新,陈益安,欧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084号原告陈益安,男,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欧阳新,男,汉族,1995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安与被告欧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由原告陈益安负担。审判员 赖健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