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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益安与欧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安,欧阳新,陈益安,欧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084号原告陈益安,男,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欧阳新,男,汉族,1995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安与被告欧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由原告陈益安负担。审判员  赖健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