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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萍、容县明诚家具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容县明诚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容县明诚家具厂,住所地:容县容州镇西郊工业园。负责人:李培明。申请执行人陈萍与被执行人容县明诚家具厂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容劳人仲字(2015)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容县明诚家具厂应支付尚欠各项费用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萍,被执行人容县明诚家具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容县明诚家具厂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萍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容劳人仲字(2015)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华海审 判 员  李敦桑代理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封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