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梅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590号之一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梅龙,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5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4月6日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