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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云,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454号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26-28号进步亚泰5010室。法定代表人:胡馨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雪初,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发明,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立云,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