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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詹光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光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光涛,曾用名詹光炜,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永安市永乐佳房B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光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光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詹光涛饮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由永安一中经江滨路从永安北高速路口上高速公路往三明方向行驶。行至长深高速(闽)B道302lkm处,车辆碰撞道路中央护栏。被告人詹光涛继续驾车行驶至长深高速(闽)A道3026km+500m处,因车辆故障停滞于主车道上被执勤民警查获。3时50分许,詹光涛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65mg/l00ml。公安民警随即将詹光涛带至三明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后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光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詹光涛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肖某的证言;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车辆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龟山公园卡口图像、北高速进口卡口图像;6、查处(含呼气酒精测试、抽取血样)及讯问被告人詹光涛的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光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光涛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詹光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光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光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