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华松与胡昌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松,胡昌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581号原告杨华松,男,生于1982年2月15日,住永善县。被告胡昌瑞,男,生于1982年8月14日,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松诉被告胡昌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松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华松承担。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安定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