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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2030号原告:李某,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彬,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群,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彬,被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群、XX,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1月28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8日,被告刘某谎称其身患癌症,急需治疗费用,在临沂市兰山区朱保中学其办公室内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6年12月13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一直避而不见,拒绝还款,并���被告杨某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使原告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被告刘某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杨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刘某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属实,我所借的钱都用于赌博网站赌博了,该笔借款我的前妻并不知情,我现在的身体不好,也没有钱偿还,请求法庭给予宽限时间,分期分批偿还。被告杨某辩称,一、我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该笔款项也未用于共同家庭开支。从被告刘某的答辩可以看出,该笔款项实际由刘某用于赌博网站赌博。因此,被告杨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刘某2016年11月28日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伍万圆整,归还12月13日前。借款人刘某2016.11.28”。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的数额及归还日期。证据二、山东农信客户回单两份,证明李某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91×××60账户分两次取款49000元和1000元,共取款计50000元。证据三、二被告婚姻档案一份,证明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对证据二关联性有异议,该凭证仅能证明原告取款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款项的去向。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证明二被告已经离婚,不属于夫妻关系了。被告杨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有异议,被告刘某是否实际向原告借款以及款项如何支付,其均是不知情的。对证据二仅能够证实原告实际取款5万元。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该份证据可以证实二被告之间已经解除婚姻关系,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债务,结合证据一、二被告无法核实该笔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被告刘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刘某招商银行卡尾号为2603在2016年11月28日至11月29日的流水明细,该明细显示:1、刘某于2016年11月28日将李某的5万存款存入招商银行卡。2、同日刘某将其中的1200元支付给张某,48000元汇入其建设银行卡,尾号为4992,该证据证明刘某借李某5万元的去向。证据二、刘某建设银行卡尾号为4992在2016年11月29日流水明细,该证据显示:1、2016年11月29日刘某将借款48000元汇入其建行卡���同日将包括在48000元在内,卡内共147000元汇入赌博网站阮某的账户内。证据三、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的39页证实包括上述48000元在内的147000元全部打到赌博网站,该证据证明前述证据一、二的交易内容,证实了上述款项都汇到了赌博网站,该网站的自身说明也证实这个网站性质是一个赌博网站。原告李某对被告刘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二、三不知情、不认可,而且现金是种类物,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双方民间借贷的意思清晰,而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将借款用于赌博,阮某与刘某的关系无法核实,其不予认可被告刘某的陈述。被告杨某对被告刘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称:从被告刘某提交的证据看,其借款均用于个人赌博,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应属其个人债务,因��被告杨某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责任。被告杨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聊天记录两份,第一份系杨某与中宝博网站客服代表聊天内容,第二份系被告刘某与该网站客服代表的聊天内容,由其女儿现场拍摄,该两份证据综合证实案外人阮某、陈某某均系该网站指定的收款人,被告刘某向该两名工作人员的汇款,实际进入中宝博网站的账户,该事实与被告刘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公证书公正的网站的账目明细均能印证刘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证据证据二、网站投注规则介绍一份(光盘及其文字摘抄),该份证据系被告在中宝博网站截取而来,该份证据可以证实中宝博网站存在着几种赌博项目,尤其是在网站上介绍联盟方案时,其公示明确表示其是博彩网站,因此,该份证据可以证实中宝博网站系赌博网站。原告李某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二均不予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的形式也不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且二被告由利害关系,被告刘某的陈述有悖常理,故杨某陈述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被告刘某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系视频截图,具体也看不清上面的内容。对证据二没有异议,其与公证书载明的内容相一致。结合庭审调查及经本院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被告刘某在2015年-2016年间,向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朋友、同事、同学借款,款项支付方式或由刘某直接出示借条或由出借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在所借款项到位后,被告刘某向境外网站中宝博娱乐城注资博彩。由于刘某深陷其中不能自拔造成巨额亏损,导致包括原告出借款在内的众多债��人的权益未能获偿。在刘某缺勤上班联系不到后,多家债权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被告刘某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款项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3.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用途,被告杨某予以否认,被告刘某表述为投入了境外网站中宝博娱乐城注资博彩,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对借款知情且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4.2016年12月2日,被告刘某、杨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5.庭审时,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自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即2016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贷事实,原告李某提交借条加以证明且被告刘某认可债务,故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借款人刘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按年利率6%计算自借款期限到期之���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杨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认定刘某借款后,将大量资金用于网络博彩。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杨某对借款知情与刘某形成举债合意,或者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告李某基于资金出借时杨某与借款人刘某系夫妻关系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均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加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