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章荣建、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荣建,高辉,陈荣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荣建,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高辉,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荣姿,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荣建与被执行人高辉、被执行人陈荣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另案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且已委托上海市淞江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被执行人高辉在上海市农行泗泾支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