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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薛廷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薛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29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9000926890W。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被执行人薛廷全,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6】0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6】0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薛廷全于2015年9月以来,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堡乡××西南,占用旧堡集体土地搞建设,占地面积480.40平方米(合0.72亩),其中建筑物面积280.33平方米。根据对该宗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套合到万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该宗地位于旧堡乡××村,面积480.40平方米,规划地类为园地,建设用地管理区为限制建设区;根据对该宗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套合到该宗地上一年度万全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对照标示为:该宗地在2014年变更农村数据库中位于旧堡,占用地类为果园480.40平方米。该宗地属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薛廷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限制建设区占地面积480.40平方米)上已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9608.00元(9608.00元=20元/平方米×480.40平方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薛廷全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6】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薛廷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三项,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9608.00元(9608.00元=20元/平方米×480.40平方米)。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薛廷全加处罚款9608.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6】0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6】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责令限期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三项,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9608.00元(9608.00元=20元/平方米×480.40平方米),加处罚款9608.00元,两项罚款共计19216.00元。其中罚款部分的处罚决定,由本院实施,其他处罚内容由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和万全区旧堡乡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常鸿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搜索“”